組織章程 組 織 章 程 by dihliephan 2021 年 10 月 21 日 written by dihliephan 中華民國印尼歸僑協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。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。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八日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。 中華民國一○○年二月十三日第七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: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印尼歸僑協會。 第二條:本會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,不以營利為目的。 第三條:本會以團結印尼歸僑,發揚互助精神,共謀歸僑福利為宗旨。 第四條: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 第五條:本會會址設在新北市永和區永亨路二、四、六號七樓。 第六條:本會之任務如下: (一)協助印尼歸僑解決有關問題。 (二)協助印尼僑生解決回國升學問題。 (三)辦理印尼華僑回國觀光事宜。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:凡自印尼歸國之印尼華僑暨眷屬,不分性別,年滿二十歲以上,行為端正,無不良嗜好,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,均得加入本會。 第八條:凡印尼歸僑申請入會,須經會員一人之介紹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,並納會基金及年會者,均得為本會會員。 第九條: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為本會會員: (一)有違背中華民國法律者。 (二)有違背國家民族之利益者。 (三)經法院判刑確定者。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:本會會員享有左列權利: (一)發言權及表決權。 (二)選舉權及被選權。 (三)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及其他應享之權益。 第十一條:本會會員應盡左列之義務: (一)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。 (二)擔任本會所推派之職務。 (三)按年繳納會費。 第十二條:會員如有連續二年不繳納年費者,得暫停其會籍,俟補繳後,再予恢復。 第十三條: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決議,或不正當行為妨害本會名譽者,得經理監事會之決議,按其情節輕重,分別予以警告、除權、除名等處分。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,由理事會代行職權。 第十五條:本會設理事廿七人,候補理事九人,監事九人,候補監事三人,均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選舉,分別組成理事會和監事會。 第十六條: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九人,再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一人,副理事長三人。理事長綜理日常會務,副理事長襄助之。 第十七條: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一人,稽查日常會務。 第十八條: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,任期均為三年。理事長得連任一次為限。理事、監事均得連選連任,理監事因故出缺時,由後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之。 第十九條: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 (一)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。 (二)召集會員大會。 (三)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。 第二十條:監事會之職權如左。 (一)監督理事會所處理之一切會務。 (二)監察違紀事項。 (三)稽核理事會之財務收支。 第廿一條:本會理監事如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應予解任: (一)因故辭職,經理監事會議決同意後,由候補理監事遞補之。 (二)因違反法令。經理監事會議認定後得予以解任並遞補之。 (三)連續無故缺席三次會議者。 第廿二條:本會設秘書長一人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解聘時亦同。秘書長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日常會務。 第廿三條:本會得設名譽理事長,名譽理事及顧問各若干人,由理事會通過敦聘之。 第五章 選舉 第廿四條:本會會員大會,每年舉行一次,理監事每三年改選一次。必要時得經理監事會之決議,或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,得召開臨時大會。 第廿五條:召集會員大會,應於開會前半個月通知,如因緊急事故,不在此限。 第廿六條:會員大會應有全體會員百分之二十之出席,始得召開,經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,方得決議;但左列事項,應有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之。 (一)修改章程。 (二)財產之處分。 第廿七條:本會理事會議,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並得視事實需要,舉行理監事聯席會議。 第廿八條:理監事會應有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過半數之同意,方得決議。 第廿九條:本會常務理事會議,每二個月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 第六章 經費 第三十條:本會經費來源,計有左列幾款: (一)入會基金:每人新台幣貳佰元。 (二)年費:每年新台幣壹仟貳佰元,如經濟確實有困難者,得申請減免。 (三)自由樂捐。 (四)其他收入。 第卅一條:會員暫停會籍或退會時,所繳之年費或其他捐贈, 概不退還。 第卅二條:本會每年收支報告,經監事會審查後,由理事會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 第卅三條:本會會計年度,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。 第七章 附則 第卅四條:本會如因故解散,其所遺財產,應捐贈所在地自治團體或政府機關。 第卅五條:本會辦事細則,由理事會訂定之。 第卅六條:本章程如有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處理。 第卅七條: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內政部核備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 新北市印尼歸僑協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。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。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八日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。 中華民國一○○年二月十三日第七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:本會定名為新北市印尼歸僑協會。 第二條:本會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,不以營利為目的。 第三條:本會以團結印尼歸僑,發揚互助精神,共謀歸僑福利為宗旨。 第四條:本會以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 第五條:本會會址設在新北市永和區永亨路二、四、六號七樓。 第六條:本會之任務如左: (一)協助印尼歸僑解決有關問題。 (二)協助印尼僑生解決回國升學問題。 (三)辦理印尼華僑回國觀光事宜。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:凡自印尼歸國之印尼華僑暨眷屬,不分性別,年滿二十歲以上,行為端正,無不良嗜好,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,均得加入本會。 第八條:凡印尼歸僑申請入會,須經會員一人之介紹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,並繳納入會基金及年會者,均得為本會會員。 第九條: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為本會會員: (一)有違背中華民國法律者。 (二)有違背國家民族之利益者。 (三)經法院判刑確定者。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:本會會員享有左列權利: (一)發言權及表決權。 (二)選舉權及被選權。 (三)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及其他應享之權益。 第十一條:本會會員應盡左列之義務: (一)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。 (二)擔任本會所推派之職務。 (三)按年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:會員如有連續二年不繳納年費者,得暫停其會籍,俟補繳後,再予恢復。 第十三條: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決議,或不正當行為妨害本會名譽者,得經理監事會之決議,按其情節輕重,分別予以警告、除權、除名等處分。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,由理事會代行職權。 第十五條:本會設理事十一人,候補理事三人,監事三人,候補監事一人,均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選舉,分別組成理事會和監事會。 第十六條: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三人,再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一人。理事長綜理日常會務。 第十七條: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一人,稽查日常會務。 第十八條: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,任期均為三年。理事長得連任一次為限。理事、監事均得連選連任,理監事因故出缺時,由後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之。 第十九條: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 (一)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。 (二)召集會員大會。 (三)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。 第二十條:監事會之職權如下。 (一)監督理事會所處理之一切會務。 (二)監察違紀事項。 (三)稽核理事會之財務收支。 第廿一條:本會理監事如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應予解任: (一)因故辭職,經理監事會議決同意後,由候補理監事遞補之。 (二)因違反法令。經理監事會議認定後得予以解任並遞補之。 (三)連續無故缺席三次會議者。 第廿二條:本會設總幹事一人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解聘時亦同。秘書長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日常會務。 第廿三條:本會得設名譽理事長,名譽理事及顧問各若干人,由理事會通過敦聘之。 第五章 選舉 第廿四條:本會會員大會,每年舉行一次,理監事每三年改選一次。必要時得經理監事會之決議,或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,得召開臨時大會。 第廿五條:召集會員大會,應於開會前半個月通知,如因緊急事故,不在此限。 第廿六條:會員大會應有全體會員百分之二十之出席,始得召開,經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,方得決議;但左列事項,須應有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之。 (一)修改章程。 (二)財產之處分。 第廿七條:本會理事會議,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並得視事實需要,舉行理監事聯席會議。 第廿八條:理監事會應有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過半數之同意,方得決議。 第廿九條:本會常務理事會議,每二個月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 第六章 經費 第三十條:本會經費來源,計有左列幾款: (一)入會基金:每人新台幣貳佰元。 (二)年費:每年新台幣壹仟貳佰元,如經濟確實有困難者,得申請減免。 (三)自由樂捐。 (四)其他收入。 第卅一條:會員暫停會籍或退會時,所繳之年費或其他捐贈, 概不退還。 第卅二條:本會每年收支報告,經監事會審查後,由理事會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 第卅三條:本會會計年度,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。 第七章 附則 第卅四條:本會如因故解散,其所遺財產,應捐贈所在地自治團體或政府機關。 第卅五條:本會辦事細則,由理事會訂定之。 第卅六條:本章程如有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處理。 第卅七條: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內政部核備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 2021 年 10 月 21 日 0 留言 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