組 織 章 程

by dihliephan

中華民國印尼歸僑協會組織章程

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。

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。

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八日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。

中華民國一○○年二月十三日第七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。

第一章   總則

第一條: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印尼歸僑協會。

第二條:本會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,不以營利為目的。

第三條:本會以團結印尼歸僑,發揚互助精神,共謀歸僑福利為宗旨。

第四條: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
第五條:本會會址設在新北市永和區永亨路二、四、六號七樓。

第六條:本會之任務如下:

    (一)協助印尼歸僑解決有關問題。

    (二)協助印尼僑生解決回國升學問題。

    (三)辦理印尼華僑回國觀光事宜。

第二章   會員

第七條:凡自印尼歸國之印尼華僑暨眷屬,不分性別,年滿二十歲以上,行為端正,無不良嗜好,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,均得加入本會。

第八條:凡印尼歸僑申請入會,須經會員一人之介紹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,並納會基金及年會者,均得為本會會員。

第九條: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為本會會員:

    (一)有違背中華民國法律者。

    (二)有違背國家民族之利益者。

    (三)經法院判刑確定者。

第三章   權利與義務

第十條:本會會員享有左列權利:

    (一)發言權及表決權。

    (二)選舉權及被選權。

    (三)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及其他應享之權益。

第十一條:本會會員應盡左列之義務:

    (一)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。

    (二)擔任本會所推派之職務。

    (三)按年繳納會費。

第十二條:會員如有連續二年不繳納年費者,得暫停其會籍,俟補繳後,再予恢復。

第十三條: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決議,或不正當行為妨害本會名譽者,得經理監事會之決議,按其情節輕重,分別予以警告、除權、除名等處分。

第四章   組織及職權

第十四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,由理事會代行職權。

第十五條:本會設理事廿七人,候補理事九人,監事九人,候補監事三人,均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選舉,分別組成理事會和監事會。

第十六條: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九人,再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一人,副理事長三人。理事長綜理日常會務,副理事長襄助之。

第十七條: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一人,稽查日常會務。

第十八條: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,任期均為三年。理事長得連任一次為限。理事、監事均得連選連任,理監事因故出缺時,由後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之。

第十九條: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
    (一)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。

    (二)召集會員大會。

    (三)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。

第二十條:監事會之職權如左。

    (一)監督理事會所處理之一切會務。

    (二)監察違紀事項。

    (三)稽核理事會之財務收支。

第廿一條:本會理監事如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應予解任:

    (一)因故辭職,經理監事會議決同意後,由候補理監事遞補之。

     (二)因違反法令。經理監事會議認定後得予以解任並遞補之。

     (三)連續無故缺席三次會議者。

第廿二條:本會設秘書長一人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解聘時亦同。秘書長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日常會務。

第廿三條:本會得設名譽理事長,名譽理事及顧問各若干人,由理事會通過敦聘之。

第五章   選舉

第廿四條:本會會員大會,每年舉行一次,理監事每三年改選一次。必要時得經理監事會之決議,或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,得召開臨時大會。

第廿五條:召集會員大會,應於開會前半個月通知,如因緊急事故,不在此限。

第廿六條:會員大會應有全體會員百分之二十之出席,始得召開,經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,方得決議;但左列事項,應有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之。

    (一)修改章程。

    (二)財產之處分。

第廿七條:本會理事會議,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並得視事實需要,舉行理監事聯席會議。

第廿八條:理監事會應有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過半數之同意,方得決議。

第廿九條:本會常務理事會議,每二個月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
第六章   經費

第三十條:本會經費來源,計有左列幾款:

    (一)入會基金:每人新台幣貳佰元。

    (二)年費:每年新台幣壹仟貳佰元,如經濟確實有困難者,得申請減免。

    (三)自由樂捐。

    (四)其他收入。

第卅一條:會員暫停會籍或退會時,所繳之年費或其他捐贈, 概不退還。

第卅二條:本會每年收支報告,經監事會審查後,由理事會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
第卅三條:本會會計年度,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。

第七章   附則

第卅四條:本會如因故解散,其所遺財產,應捐贈所在地自治團體或政府機關。

第卅五條:本會辦事細則,由理事會訂定之。

第卅六條:本章程如有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處理。

第卅七條: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內政部核備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

新北市印尼歸僑協會組織章程

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。

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。

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八日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。

中華民國一○○年二月十三日第七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。

第一章   總則

第一條:本會定名為新北市印尼歸僑協會。

第二條:本會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,不以營利為目的。

第三條:本會以團結印尼歸僑,發揚互助精神,共謀歸僑福利為宗旨。

第四條:本會以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
第五條:本會會址設在新北市永和區永亨路二、四、六號七樓。

第六條:本會之任務如左:

    (一)協助印尼歸僑解決有關問題。

    (二)協助印尼僑生解決回國升學問題。

    (三)辦理印尼華僑回國觀光事宜。

第二章   會員

第七條:凡自印尼歸國之印尼華僑暨眷屬,不分性別,年滿二十歲以上,行為端正,無不良嗜好,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,均得加入本會。

第八條:凡印尼歸僑申請入會,須經會員一人之介紹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,並繳納入會基金及年會者,均得為本會會員。

第九條: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為本會會員:

    (一)有違背中華民國法律者。

    (二)有違背國家民族之利益者。

    (三)經法院判刑確定者。

第三章   權利與義務

第十條:本會會員享有左列權利:

    (一)發言權及表決權。

    (二)選舉權及被選權。

    (三)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及其他應享之權益。

第十一條:本會會員應盡左列之義務:

    (一)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。

    (二)擔任本會所推派之職務。

    (三)按年繳納會費

第十二條:會員如有連續二年不繳納年費者,得暫停其會籍,俟補繳後,再予恢復。

第十三條: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決議,或不正當行為妨害本會名譽者,得經理監事會之決議,按其情節輕重,分別予以警告、除權、除名等處分。

第四章   組織及職權

第十四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,由理事會代行職權。

第十五條:本會設理事十一人,候補理事三人,監事三人,候補監事一人,均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選舉,分別組成理事會和監事會。

第十六條: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三人,再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一人。理事長綜理日常會務。

第十七條: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一人,稽查日常會務。

第十八條: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,任期均為三年。理事長得連任一次為限。理事、監事均得連選連任,理監事因故出缺時,由後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之。

第十九條: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
    (一)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。

    (二)召集會員大會。

    (三)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。

第二十條:監事會之職權如下。

    (一)監督理事會所處理之一切會務。

    (二)監察違紀事項。

    (三)稽核理事會之財務收支。

第廿一條:本會理監事如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應予解任:

    (一)因故辭職,經理監事會議決同意後,由候補理監事遞補之。

    (二)因違反法令。經理監事會議認定後得予以解任並遞補之。

    (三)連續無故缺席三次會議者。

第廿二條:本會設總幹事一人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解聘時亦同。秘書長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日常會務。

第廿三條:本會得設名譽理事長,名譽理事及顧問各若干人,由理事會通過敦聘之。

第五章   選舉

第廿四條:本會會員大會,每年舉行一次,理監事每三年改選一次。必要時得經理監事會之決議,或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,得召開臨時大會。

第廿五條:召集會員大會,應於開會前半個月通知,如因緊急事故,不在此限。

第廿六條:會員大會應有全體會員百分之二十之出席,始得召開,經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,方得決議;但左列事項,須應有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之。

    (一)修改章程。

    (二)財產之處分。

第廿七條:本會理事會議,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並得視事實需要,舉行理監事聯席會議。

第廿八條:理監事會應有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過半數之同意,方得決議。

第廿九條:本會常務理事會議,每二個月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
第六章   經費

第三十條:本會經費來源,計有左列幾款:

    (一)入會基金:每人新台幣貳佰元。

    (二)年費:每年新台幣壹仟貳佰元,如經濟確實有困難者,得申請減免。

    (三)自由樂捐。

    (四)其他收入。

第卅一條:會員暫停會籍或退會時,所繳之年費或其他捐贈, 概不退還。

第卅二條:本會每年收支報告,經監事會審查後,由理事會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
第卅三條:本會會計年度,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。

第七章   附則

第卅四條:本會如因故解散,其所遺財產,應捐贈所在地自治團體或政府機關。

第卅五條:本會辦事細則,由理事會訂定之。

第卅六條:本章程如有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處理。

第卅七條: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內政部核備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